良好环境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公民寻求监察员协助解决其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信号和投诉,涉及以下主题:
- 信息收集和传播 为了环境;
- 提供 获取信息 为了公众的环境;
- 提供机会 公众真正参与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的决策以及制定有关环境的规范性法案、战略、计划和方案项目;
- 保证 使用权 致公众代表o 对作为或不作为提出异议的行政和司法程序 私人或政府机构不遵守环境信息获取程序、公众真正参与影响环境的决策或违反有关环境的国家立法;
- 简介 充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手段公平、公正、及时,且公众无法承担其费用。
适用的法律框架包括:《环境保护法》、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第 2003/4/EC 号指令、第 2003/35/EC 号指令、联合国《奥尔胡斯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欧盟法院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法院的判例。 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欧洲人权法院》第 8 条包括公共当局有效保护其免受气候变化对生命、健康、福祉和生活质量的严重不利影响的权利(2024 年 4 月 9 日第 53600/20 Verein KlimaSeniorinnen Schweiz 等诉瑞士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