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媒体委员会提醒您,根据艺术。 《广播电视法》第 125c 条(自 2009 年 2 月 24 日起生效;经修订,SG No. 12/2010;补充,SG No. 100/2023)* 或继电器** 保加利亚和外国项目有义务提供 CEM 每 6 个月一次:
– 更新了分发或转发的节目列表;
– 与获得分发或转发节目的权利有关的文件;
– 与获得发行或转发已发行节目中的作品、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的权利相关的文件。
根据艺术。 125k,第 7 段。 6 与艺术有关。 125k,第 7 段。 2、《税法》第 5 项,在 CEM 维护的公共登记册第五部分中,包括:
1. 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料;
2.企业管理机构包括人员的资料;
3.电话、地址、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4. 如果企业支持两种独立的套餐,则分别提供数字和模拟套餐的分发节目列表;
(五)企业转让相关程序的权利的期限;
(六)企业授权相关节目发行权的地域范围。
第 1 项和第 2 项下的数据由电子媒体委员会依职权收集 基于商业登记册和非营利法人实体登记册以及通信监管委员会根据《电子通信法》维护的公共登记册中提供的信息。
第3、4、5、6项数据由企业与第1条中的信息一起提供。 125c。 如果所提供的数据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变化发生后14天内通知电子媒体理事会。
为了方便信息提供者,可以使用CEM准备的模板(附录1),其中应填写第3项及表格形式的已分发或转播节目列表下的现行数据,包括:节目名称;分配分发或转发该节目权利的人的姓名;确定权利的合同的开始日期;合同期限(以月或年为单位)或结束日期;提供自动继续;领土范围;提供程序的包类型(数字和/或模拟)。
理事会接受作为适当安排权利分发或转发可以建立该计划文件的证据: 谁是义务方及其代表人;合同签订日期;其效力期限;已分配权利的节目;领土范围;各方签字。如果某些列出的数据在单独的附录中注明或通过合同附件进行修改,则还必须附上附录和/或附件。
应提供与相关权利人/集体权利管理组织的合同副本,作为取得已发行节目中的作品、录音制品、视听作品的发行或转发权的证明。
信息可以纸质形式发送,也可以通过企业与媒体服务提供者/权利人之间的合同或其他文件的扫描件以电子形式发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时,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文件副本的说明(列表),包括每个提交文件的页数。
根据艺术提供文件的截止日期。 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劳动法》第125c条 直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含), CEM 办公室地址:Sofia 1574, “Shipchenski Prohod” Blvd. 5楼69号505室或电子邮件地址: [email protected]。
根据第 1 条在通信监管委员会 (CRC) 登记的企业。第 33 段。 1.《法律法》第1项,在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2月24日期间未进行任何节目分发或转播活动的,应提交该情况的声明 – 附录2。
于 2025 年 8 月 24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期间停止运营,但尚未根据第 1 条通知通信监管委员会的企业。 《经济和社会事务法》第 76 条,这就是它们出现在登记册中的原因。第 33 段。 《法律法》第 1 项,可以向 CEM 提交有关这种情况的声明,以便将其反映在公共登记册的第五部分中。来自 ZRT 的 125k – 附录3。
电子媒体委员会提醒您,如果违反了艺术。 《刑法》第 125c 条规定可处以罚款: 对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或提供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处以 3,000 保加利亚列弗至 7,000 保加利亚列弗的罚款;对于没有适当安排权利的节目分发 – 从 7,000 保加利亚列弗到 30,000 保加利亚列弗。
如需更多信息 – 电话 02 9708822。
* ZRT DR § 1
1.(修订 – 2009 年第 14 号SG,补充,2010 年第 12 号,修订,2023 年第 100 号,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节目广播”是指直接或通过媒体服务提供商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的中介,旨在供听众或观众接收的广播或电视节目的初始传输或广播,无论使用何种技术,包括《版权及相关权法》含义内的直接输入。它还包括运营商之间交换供观众接收的节目,包括通过直接输入。它不包括供个人使用的电子通信服务。
** ZAPSP DR § 2
5c. (新 – 2023 年 SG 第 100 号,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起生效)“转播”是指最初在保加利亚共和国或其他国家广播或传输的广播或电视节目以及其中包含的作品和其他对象,旨在供公众同时完整且以不变的形式接收的任何后续分发,无论其采用何种技术手段,如果初始广播或传输是通过电子通信网络进行的,包括通过卫星,但不包括在线,前提是:
a) 转播是由进行初始广播或传输的广播或电视组织以外的人进行的,或者是在其控制和负责下进行初始广播或传输的,无论进行转播的人以何种方式接收信号——节目及其所含作品的载体;和
b) 当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重传时,如第 1 条所定义。第 2 段。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5 年 11 月 25 日颁布的第 2015/2120 号条例(EU)第 2 项,旨在确定有关接入开放互联网的措施,并修订关于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普遍服务和用户权利的第 2002/22/EC 号指令以及关于在欧盟内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中漫游的第 531/2012 号条例(欧盟)(OJ,L 310/1) 2015 年 11 月 26 日),它发生在执行重传的组织以安全方式向授权用户提供重传的环境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