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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法赋予市政当局关于提供景点服务的一般安全要求的新权力


根据该法赋予市政当局关于提供景点服务的一般安全要求的新权力

在第 16/10.02.2026 号国家公报中,颁布了关于提供增加危险源的景点服务的一般安全要求的法律,该法律为市政当局引入了重要的新权力和义务。

该法规范了对公民健康和生命造成风险的游乐设施、水上景点和空中景点服务的提供。各市和地区的市长有权通过国家旅游登记册的电子登记册,对海洋和内陆水道以外的水体中的游乐设施和水上景点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登记。

市政当局拥有控制权来核实安全要求的遵守情况,包括在发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面临直接风险时有权下令立即停止运营。市长或其授权官员制定法案,确定行政违法行为,并发布刑事法令,对个人处以 500 至 15,000 列弗的罚款,对法人实体处以 1,000 至 30,000 列弗的财产制裁。罚款和制裁的收入进入各市政府的预算。

该法律修订了《道路运输法》,规定有义务在市政府数据库中登记具有吸引力目的的交通运输,由市市长下令确定交通路线,并在违规情况下取消登记。

预计会有过渡期:法律规定的细则在其生效后 6 个月内通过,在细则通过或发布后最多 1 个月的时间内,旅游部长批准申请表并规定进入国家旅游登记册的条件,提供景点服务的人员在法律生效后 8 个月内使其活动符合法律的要求。

NSORB 准备了一封致各市市长和市议会主席的信,详细分析了新的权力、职责、行政刑事权限、组织活动的条款和建议, 您可以在这里熟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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