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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加利亚共和国宪法 – 保加利亚共和国监察员


提炼

前言

我们,第七届大国民议会的人民代表,为了表达保加利亚人民的意愿,

宣布我们效忠人类普遍价值观:自由、和平、人道主义、平等、正义和宽容;

将人的权利、尊严和安全提升为最高原则;

意识到我们保护保加利亚民族和国家统一的不可撤销的责任,

我们宣布决心建立一个民主、法制和社会的国家,

为此我们接受这个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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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民议会

艺术。 91a. (新 – 2006 年第 27 号法令) (1) 国民议会选举一名倡导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监察员。

(2) 监察员的权力和活动受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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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宪法法院

艺术。 150. (1) 宪法法院根据至少五分之一的人民代表、总统、部长会议、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倡议行事。关于第 3 款第 3 款规定的权限的争议前条第一款也可由市议会提出。

(2) 当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不一致时,应停止案件审理,并将案件提交宪法法院。

(3)(新 – 2006 年第 27 号法令)监察员可向宪法法院请求确定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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